三亚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22-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专业学位的特点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领域)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专业(领域)。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学期间无违法和重大违纪等处分,无不良行为。

第四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并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学习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所有成绩必须合格。

2.专业实践

申请人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3.学位论文

申请人须按培养方案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经专家评阅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条 论文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论文作者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情况;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论文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

学位论文的评审,重点考查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实践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六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按照专家评审和双盲评审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论文评审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

第七条 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环节,从全校当年申请硕士学位总人数中随机抽取10%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反馈的评审结果同时隐去评阅人的信息,简称“双盲评审”。

“双盲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研究生处采取匿名方式将抽查论文寄送校外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其中至少1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双盲评审专家按照学位类型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合格、进一步修改、不合格”给予评定。

3.论文双盲评审的评议意见由研究生处负责向各学院反馈。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双盲评审之外的其他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简称“明审”。凡是参加学校组织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各学院不再重复组织评审。

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导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2.各学院聘请相应类别(领域)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合格、进一步修改、不合格”给予评定。

第九条 有两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申请人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审存在异议,即专家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或“不合格”时,根据评审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有2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且其中1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时,研究生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上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审阅。如仍有2位评审专家存在异议,则须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1年的修改。

2.有2位(含2位)及以上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时,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论文答辩,延期1年,并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上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审阅。

第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查确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成绩单、所获各类成果原件、学位论文、导师审核意见等审查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受理申请后,指定不少于2人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业成绩、论文工作原始记录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由各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1.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人(含5人)以上校内外专家组成(组成数一般应为奇数),其中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应不少于2人。导师及论文评阅人可以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3.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论文评价标准、评定论文等级、提出评审意见、投票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等。

4.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导师不参加自己所带研究生的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规则

除保密课题外,答辩应以公开的方式举行,会议要有详细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2.导师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答辩情况。申请人及导师应回避。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超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者即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对申请人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上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组织3名以上专家审阅。有2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可申请二次答辩。

第五章 学位审定和授予

第十九条 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的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实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表决,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了授予学位标准,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把握。

第二十一条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评议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票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研究生处组织填写“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办理,校长颁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六章 不授学位、缓授学位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学位。

1.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记过处分);

2.二次答辩不通过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缓授学位。

1.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有不少于1年的考察期。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学位。

2.因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延期的,缓授学位,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硕士学位。

1.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2.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3.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矛盾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文号“三亚院字〔2022〕17号”。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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