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1-11浏览次数:0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导师是指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学校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类别)设立导师岗位。导师包括校内专职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行业导师。

一、导师职责

导师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根据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行业背景、学习兴趣、知识结构等特点,制订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科研、实践、论文等要求。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

(四)正确履行指导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及行业发展前沿引导、科研及实践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应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积极开展专业实践,加强案例教学,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行业发展动态融入研究生教学内容之中。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导师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以身作则,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行业产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严把论文质量关。

(七)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

(八)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导师权利

(一)导师可参加国家、省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学校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活动。

(二)导师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联合培养、各类项目申报和各级各类评奖评优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导师可依据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

(四)导师有权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导师视贡献程度大小可享有署名权。

第二章 导师遴选

一、遴选原则

(一)在导师遴选过程中,将良好的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选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保证质量、满足需要”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公开选拔、择优遴选、滚动管理,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团队)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三)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四)行业导师在学校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

二、遴选条件

(一)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良好的思想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

2.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

3.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关注社会需求,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着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二)导师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2.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能承担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任务。

3.在本学科领域或行业领域内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实践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明确、稳定、有特色。

(三)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遴选条件

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第(一)、(二)条“导师基本素质要求”、“导师基本条件要求”的基础上,以近五年教学、科研及实践成果为依据,校内导师遴选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及学术成果

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二项者: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课题项目1项(课题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CSSCI(含扩展版)/CSCD、E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出版学术专著1部。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6)完成应用性成果转化1项,包括咨询报告、智库报告、标准制定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等。

(7)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美术、书法、设计类,音乐类,体育类奖项1项。

2.实践经历

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者:

(1)具有较丰富的行业实践工作经验,具有开展行业产业调研实践经历。

(2)具有参与完成相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实践研究、开发、设计、服务、管理等实践经历。

(3)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具有从事与专业类别相关的文学、美术作品创作、表演等实践经历。

(5)新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须有在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开发的经历。

(四)行业导师遴选条件

1.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2.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或任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者。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其他

学校现有教师及新引进人才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已经受聘成为其他高校博(硕)士生导师,若与我校招生的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均可直接认定为相关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三、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亚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历及近五年学术佐证材料。

(二)学院推荐

申报人所在学院组织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核

研究生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对拟任导师名单进行公示。

(四)发文公布

公示无异议,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三章 导师聘期考核办法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选聘的导师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导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

(一)学校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重点考察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等。

(二)导师考核将从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的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以及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综合评价和考核。

二、考核程序

硕士研究生导师需接受学校和所在学院的定期考核。学校考核由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院考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研究生导师职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参加考核,考核仍不合格者,待已指导在读研究生毕业后自动终止导师资格。

对于聘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研究生处备案,经校领导审批后,可终止聘任,空缺岗位由所在学院推荐人选。

四、激励机制

为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学校根据导师实际指导研究生人数发放研究生培养专项津贴,导师必须全心全意、尽心尽责投入指导,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校内导师专项津贴标准为200元/月/生,发放期限按照学校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即自新生入学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每年按10个月计算,合并工资发放。

行业导师按照每完整培养1名学生,即自新生入学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一次性发放专项津贴1000元/生。

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的,在延长学习期间,其校内导师不再享受津贴。

五、资格终止

(一)对于聘期内因某种原因或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讨论确定,可终止聘任。

(二)对于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1.因违法受到国家法律处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对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导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对师德失范、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4.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导师培训

为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学校支持导师参加国家及海南省组织的各类培训,同时学校组织对导师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确保国家、省及学校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在指导环节中落地见效。

一、培训形式及内容

导师培训由新增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培养单位常规培训三种类型组成。导师培训以现场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岗前培训

1.岗前培训由研究生处协同人事处统一组织、进行。

2.岗前培训侧重于对国家、省及学校发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解读,明确导师权利和责任。

(二)学校专题培训

1.学校专题培训由研究生处组织全校导师进行。

2.学校专题培训以主题报告形式开展,培训内容涵盖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理念、发展趋势;导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学术规范;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进行心理疏导等。

(三)培养单位常规培训

1.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导师进行培训。根据现任导师情况,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研究生导师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严格执行。

2.培养单位常规培训侧重于导师指导能力、团队合作、学术创新、实践指导及行业前沿等方面,主要以教学研讨、经验交流、教学观摩等形式开展。

二、培训要求

(一)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二)新遴选导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学校根据导师参加岗前培训出勤情况,对导师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与否,作为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专题培训要求全体导师参加;培养单位常规培训要求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导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岗前培训和学校专题培训者,须由所属培养单位开具证明,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协同人事处组织补训。

(五)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组织导师参加学校专题培训和培养单位常规培训情况,对各培养单位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将视学校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修订。

(二)本办法于2022年1月11日发布,文号“三亚院字〔2022〕4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