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 号)及教育部、海南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遵循科学选拔人才的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非专业学位的招生管理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本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命题,本校负责自主科目命题。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办法;
(二)审定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和各学院实施细则;
(四)确定进入本校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其他要求;
(五)集体研究并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公布学校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
(二)组织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报考咨询工作;
(三)审核考生报考资格;
(四)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组织初试、复试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公布并上报考生初试成绩;
(六)审核招生录取数据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九)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制订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
(二)组织自命题、评卷及复试工作;
(三)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宣传、报考咨询等工作;
(四)审查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资格。
第三章 复试
第十条 复试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一条 制定《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和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明确复试程序以及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等。
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本校进入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准许参加复试。
第十三条 在复试前学院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考生资格及思想品德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准许参加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领域)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复试名单通知考生进行复试。学院组织有导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领域)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
第十六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院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为120%。
第四章 调剂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调剂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海南省考试局有关政策制定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调剂工作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和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额。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处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各专业(领域)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处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网站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级招生机构以及本规定要求,制定年度《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及相关招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当年上级招生文件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文号“三亚院字〔2022〕18号”。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