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2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请假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4周。请假时间超过2周以上的需报研究生处主管领导审批。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研究生处复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颁发研究生证;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学历认证)和学位证书原件,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等。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的个人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请假2周期满,仍未病愈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暂不宜在校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的;

(三)因创业、参军、支教、生育暂不能入学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

2.因生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供医院证明;

3.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创业学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实际创业情况,并由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研究生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4.因参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入伍通知书;

5.因支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选派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协议书。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保留学籍申请及其附件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参军,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任何证明。档案已经转入学校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可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暂时收录。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超过1个月的新生应于保留期满前2周,向学校申请入学或继续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和批准后,申请入学的新生凭原录取通知书和批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申请继续保留入学资格者需重新提交相关证明,且申请保留入学总年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需同时提交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必须先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按正式入学当年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费、注册,享受入学当年同年级研究生相应的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学习计划按照其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习年限按其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处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或按第五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学校审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后,方可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户口和档案已转入学校的,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报到,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不得由他人代办。注册包括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注册和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学院(部)请假,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不请假、请假未获得批准或逾期一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需要在校外进行论文工作,需由研究生本人事先申述理由,写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备案。

(三)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四)在注册时间内,丢失研究生证的,凭其他有效证件先行办理报到手续,待补办后予以注册。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通过注册的研究生,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其学籍有效期截至到下学期开学前。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三亚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各专业培养要求和培养计划学习。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缺考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缺考、不合格成绩和重修成绩在研究生成绩单上均如实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以《三亚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中各专业规定要求为准。符合外语免修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自离校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重新考入我校同一专业的,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学分予以承认;重新考入我校不同专业,按转专业学生进行认定。从校外单位中止学业重新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原学校成绩单和课程教学大纲申请免修我校相近课程,由所在学院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因学校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以及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由研究生本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均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定向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持定向单位书面同意证明。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后,其奖助学金评定、课程学习、论文研究等按转入的专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学年及延长修业年限阶段的;

(二)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未经原单位同意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在本学科内(专业领域内)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组)同意,拟转入导师(组)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出国、调离、患病、去世等无法履行指导职责;

(二)导师被取消指导资格;

(三)转专业申请已获批准;

(四)其他与导师相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分别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且本校也无其他导师接任,或者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确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三亚学院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并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报送海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外单位的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要求转入者提交原学校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以及健康证明,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并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在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可以转入。

学校对拟转学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通过加分等特殊的招生政策及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现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期间或应予退学的;

(六)处于毕业学年及延长修业年限阶段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科门类、学术学位学科内(间)、或专业学位类别内(间)进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1次转专业或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应当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创业、参军、支教需要休学者;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三)出国(境)3个月以上;

(四)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3个月以上;

(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也可以按学年申请,原则上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创业、参军、支教、定向委托、联合培养可依据实际情况延长休学年限,但最长休学年限不能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按项目协议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办理休学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因病、妊娠休学者,需提供医学证明,经校医院核准后,方可申请休学;

(二)因创业休学者,需由学院组织专家审定实际创业情况,由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休学;

(三)因参军休学者,需提供入伍通知书;

(四)因支教休学者,需提供选派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协议书;

(五)因出国(境)休学者,需提供邀请函、协议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其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每半年向学院提供1份经导师签字同意的《三亚学院研究生休学事项进展报告》(含政治思想或创业情况、参军情况、支教情况、治病情况等休学事项进展情况),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未按时提交休学进展报告的,学校将取消其休学资格。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法律事务、意外事故及所引发的后果等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2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前必须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2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的,在规定的最长休学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休学,超出最长休学年限作退学处理。申请继续休学者,不符合继续休学要求的,不办理复学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在延期毕业期间、休学期间未按要求提交《三亚学院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进展报告》《三亚学院研究生休学事项进展报告》2次的研究生;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过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

按学校规定需要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校网站公示10日,视作已通知本人且无异议。学院形成拟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启动退学处理流程。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亚学院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确有正当理由需要退学的,由研究生处做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学校出具同意退学决定书,送达学院通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审核不通过的,驳回退学申请。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应予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经合法性审查后,经学校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退学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奖助学金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海南省就业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已开题,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批准休学和延期),研究生结业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证书编号不变,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已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生,学校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已获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予发放肄业证书,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研究生的各项权利,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和学习形式、研究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学生个人信息等,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不受理研究生非在学期间的个人信息变更。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我校研究生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的研究生均按应届毕业生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认定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注销并报海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