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专业学位的特点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领域)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专业(领域)。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期间无违法和重大违纪等处分,无不良行为。

第四条  申请人须在学校或以学校规定的方式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并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以下统称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学习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所有成绩必须合格,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专业实践

申请人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训练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实践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3.学位论文

申请人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经专家评阅达到合格以上,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资格审查条件的学生,可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专业硕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学位论文作者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情况;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学位论文的难度和工作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

学位论文的评审,重点考查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论文选题合理性与应用价值、文献综述与专业能力、研究方法与数据分析、论文结构与写作规范。

第七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按照专家评审和专家双盲评审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处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专家双盲评审或专家评审,经评阅,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专家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环节,从全校当年申请专业硕士学位总人数中随机抽取10%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反馈的评审结果同时隐去评阅人的信息的评审方式。

专家双盲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研究生处采取匿名方式将抽查学位论文寄送校外3名及以上相应类别(领域)专家进行专家双盲评审,其中至少1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专家双盲评审按照要求对学位论文提出评议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合格、进一步修改、不合格”给予评定;

3.学位论文专家双盲评审的评议意见由研究生处负责向各培养学院反馈。

第九条  培养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专家双盲评审之外的其他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凡是参加学校组织专家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各培养学院不再重复组织专家评审。

 培养学院组织的专家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培养学院聘请相应类别(领域)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并按“优秀、良好、合格、进一步修改、不合格”给予评定。

第十条  有两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申请人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审存在异议,即专家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或“不合格”时,根据评审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有2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且其中1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时,申请人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审阅。如仍有2位评审专家存在异议,则须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

2.有2位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时,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论文答辩,延期1年,并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上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审阅。如仍有2位评审专家存在异议,则须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查确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培养学院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成绩单、所获各类成果原件、学位论文、导师审核意见等审查材料。

第十四条  培养学院受理申请后,指定不少于2人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业成绩、学位论文工作原始记录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培养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人及以上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一般应为奇数),其中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应不少于2人。导师及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以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3.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论文评价标准、评定论文等级、提出评审意见、投票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等;

4.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导师不参加自己所带研究生的投票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规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课题论文外,答辩应以公开的方式举行,会议要有详细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导师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

4.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答辩情况。申请人及导师应回避。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超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者即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对申请人作出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上交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培养学院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审阅。有2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可申请二次答辩。

第五章  学位审定和授予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实践、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表决,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凡经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答辩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了授予学位标准,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把握。

第二十一条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位论文,但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学位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票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研究生处组织填写“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表”,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同时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颁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办理,校长颁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缓授学位、不授学位或撤销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缓授学位。

1.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有不少于1年的考察期。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就业单位的表现(应有就业单位的鉴定,未就业者须提供户籍所在社区的鉴定)、创业实践成果、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志愿活动等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申请人在考察期间,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未能予以纠正,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在实际行动中并未展现出积极改进表现的,不授学位;

2.因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延期的,缓授学位,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其专业硕士学位。

1.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在学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学术复核。研究生处将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研究生处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三院字〔2022〕1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