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人才培养工作,保证学位授予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三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对三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按照权限授予学位、统筹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时,设立学士学位办公室和硕士学位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席由执行校长担任;副主席分别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和分管本科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院长(行政负责人)和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其中,研究生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行政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在学科(领域)专家中提名或推荐若干委员。提名委员由主席提名担任,推荐委员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相关学位办公室汇总候选人情况报主席批准担任。
第七条 提名或推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是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熟悉学位管理及学科、专业建设的专家。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分别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设主席1人,均由学院院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席位,委员由5到9人的单数组成。学院分管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领导为所在分委员会委员,其他分委员会委员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担任。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是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熟悉学位管理及学科、专业建设的专家;原则上要覆盖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组成人员随行政职务变化而调整,提名或推荐产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我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科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和意见;
(二)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专业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提出拟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拟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五)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省学位办公室的学位授予工作要求,每年固定时间举行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日常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做出决议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报告。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列席制度。学士学位办公室、硕士学位办公室人员应定期列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会议,对学位授予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重要文件建档归档制度。学士学位办公室、硕士学位办公室分别建立档案体系,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