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实习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学校及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与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等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教学、实践和研究一体化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平台,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该平台主体服务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也可供其他各类研究生使用。
第二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按需设立、稳定有序、人才共育、资源共享、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负责。学校研究生处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较高的业务水准;能认同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理念,重视实践基地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
(二)合作单位的主要业务能够满足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实践教学的要求,能够承载一定规模的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三)合作单位具备能够胜任课程教学、专业实践指导以及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的行业导师,且数量较充足。
第五条 实践基地设立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报或论证报告。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处提交新基地申报或已设院级基地论证的报告,申报或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合作基础、合作方式、运行机制、建设进度、预期成果等。必要时研究生处将组织到拟设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践基地的设立与评审。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的实践基地的建设进行论证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签订协议。协议书内容由培养单位、合作单位、研究生处共同协商拟定,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和期限、建设内容和方式、各方责任和义务、联合培养工作方案、条件保障、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协议书经学校法核后,由学校与拟设实践基地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一式2份,学校和合作单位各执1份。
实践基地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3年。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四)基地挂牌。合作协议签订后可以举行挂牌仪式,仪式筹备等工作由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负责。
第六条 原则上,实践基地的名称为“三亚学院+合作单位名称+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专门的《实践手册》),建立规范的实践考核制度以及实施细则,有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各实践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落实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实践,研究工作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并督促其履行指导职责。基地工作小组组长由培养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合作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基地运行管理专员,专员应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别安排专人担任,主要负责实践基地的日常运行、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管理、专业实践环节和论文研究工作的实施、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的日常沟通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在实践基地开展相关教学、科研和实习活动,要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不得以实践基地名义从事与研究生教育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及时处理研究生在实践基地专业实践和论文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召开实践基地建设研讨会或研究生实践成果交流会。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须配备研究生培养的行业导师。各实践基地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内导师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学习计划;
2.积极推荐研究生到相关专业领域基地参与实践、学习,并与行业导师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研究生实践、学习等情况;
3.与行业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工作。
(二)行业导师由合作单位和培养单位共同遴选、推荐。被聘任的行业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等方面须参照我校校内导师管理办法、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基地工作小组每年对行业导师进行年度考核。研究生在基地期间以行业导师指导为主,行业导师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工作,落实研究生实践、学习具体内容,指导研究生基地实践、学习等;
2.组织研究生参加不少于规定次数的学术研讨和交流;
3.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订学习计划,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以及学位论文撰写、审核和答辩等相关工作。
(三)行业导师与校内导师应协同合作,定期或不定期交流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的有关培养工作,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前,须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会同研究生、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共同制订在基地训练期间的实践和研究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考核成果要求,并共同负责实践期满后对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在实践基地期间,研究生在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指导下成立临时班集体,接受合作单位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满足条件的可成立临时党(团)组织,开展党(团)生活。
第四章 基地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各基地建设和管理情况开展分类检查与考核。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定期开展基地自我检查和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建设周期内,应结合实践基地的实际问题,形成有利于教学应用的案例集,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开展课题研究,鼓励合作承担市(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应评价表的分值分别为≥85分、84~60分、<60分。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联合培养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和支持。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联合培养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及检查结果,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业绩,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研究生教育有关项目遴选、招生指标分配等环节,视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学校给予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由培养学院负责使用。对在基地建设、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由三亚学院与实践基地所在企业共同所有。研究成果的使用由参与方共同商定;对于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发表文章时,须经项目立项方批准,方可将项目研究内容公开;运用在基地期间本人的研究内容及成果撰写学位论文的,论文开题前应经合作单位确认论文涉密性。研究生不得泄露相关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